問題詳情

7下列何一事項,非經載明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不生效力?
(A)董事長之姓名
(B)分公司之股立
(C)股東常會之地點
(D)分次發行股份之預定發行次數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0769
統計:A(6),B(28),C(7),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Wāi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130 條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三、解散之事由。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用戶】Wāi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130 條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三、解散之事由。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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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130 條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三、解散之事由。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