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āi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130 條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三、解散之事由。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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