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A)自治法規與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
(B)地方自治團體不服中央主管機關之代行處理
(C)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對該團體之立法機關所議決之事項有爭議時
(D)地方立法機關認為自己議決通過之自治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3024
統計:A(2203),B(63),C(169),D(991),E(0)

用户評論

【用戶】喬治小肥肥貓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 第30條 第5項: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用戶】きつ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用戶】Olivi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527原通過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本身亦不得通過決議案又同時認該決議有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疑義而聲請解釋。

【用戶】李小龍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釋字527若無關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問題,亦不屬前開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而純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益爭議,則應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解決之,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