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素梅】評論
社會救助法第十條第二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委由鄉 (鎮、市、區) 公所為之。
【18】評論
B,C選項相反~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生活扶助申請之日起幾日內,需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A)三日內(C)五日內(B)七日內(D)十日內修改成為5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生活扶助申請之日起幾日內,需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A)三日內(B)五日內(C)七日內(D)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