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aickbin Ch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郵政法 第二十二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 1.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 2.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招領揭示期一個月)。 3.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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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郵政法 第二十二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 1.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 2.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招領揭示期一個月)。 3.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