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匯雰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一項之決議,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之者,農會應於決議後十日內,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載明事項,於農會及各辦事處連續公告至少七日,並於新聞紙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連續公告至少五日,該公告應指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間為異議期間。不同意合併之會員應於指定期間內以書面向農會聲明異議,異議之會員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時,原決議失效。屆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