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農會依農會法第11條之1、第11條之2公告合併相關書表文件時,不同意合 併之會員應於指定期間内以書面向農會聲明異議,異議之會員達全體會員二分 之一以上時,原決議失效。屆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3616
統計:A(168),B(222),C(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匯雰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一項之決議,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之者,農會應於決議後十日內,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載明事項,於農會及各辦事處連續公告至少七日,並於新聞紙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連續公告至少五日,該公告應指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間為異議期間。不同意合併之會員應於指定期間內以書面向農會聲明異議,異議之會員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時,原決議失效。屆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