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向前衝】評論
民法第863條:抵押權(甲設定予丙)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權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Wazowaski】評論
第850-3條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Damaris】評論
民法第863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甲在其土地設定抵押權之前,已為已設定農育權,乙享有在該土地種植果樹及收取孳息之權利(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參照)。又乙在土地還扣押前,即已將摘取果實之權利讓與丁,依上開規定,應由丁享有收取果實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