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將其所有土地設定農育權予乙,供其種植果樹及收取孳息之用,復以該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丙。如乙於丙扣押抵押物之前,將其摘取果實之權利讓與丁。試問:何人有收取果實之權利?
(A)甲
(B)乙
(C)丙
(D)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051
統計:A(29),B(148),C(61),D(1018),E(0)

用户評論

【用戶】台鐵向前衝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63條:抵押權(甲設定予丙)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權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用戶】Wazowask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850-3條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863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甲在其土地設定抵押權之前,已為已設定農育權,乙享有在該土地種植果樹及收取孳息之權利(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參照)。又乙在土地還扣押前,即已將摘取果實之權利讓與丁,依上開規定,應由丁享有收取果實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