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你好Ü థ౪థ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埋藏物發現取得第 808 條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B)無主物先占第 802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C)遺失物拾得需經過一定招領期間,非當然取得遺失物(因此未予歸還仍可構成侵占罪,除非時效取得完成,否則欲占遺失物為己有者請自重)第 807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D)時效取得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