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Ming】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 第六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第六十條查詢期限,國內郵件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六個月,國際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逾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第六十三條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劉星沛】評論
(A)查詢期限,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6個月 (交寄之日)(C)郵局經查如應支付補償金者,至遲應自查詢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3個月)(D)經查詢逾6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