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於民國 97 年某日中午,意圖行竊,身藏螺絲起子一支,行經乙家,見大門虛掩,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推開門進入屋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先在客廳拿了女用背包一只,繼到臥室搜尋財物,適乙在臥室內化粧,見甲進入,即大聲質問,並上前欲取回背包。
【題組】⑴設甲見乙身戴鑽戒及黃金項鍊,竟進而以手掩住乙之口鼻,喝令乙交出鑽戒及項鍊,乙因口鼻被掩,呼吸困難不能呼救,只好照辦,甲拿到鑽戒、項鍊及背包後,迅速逃逸。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9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3549
統計:A(120),B(3),C(235),D(22),E(0)
用户評論
【Kevin Lin】評論
刑事訴訟法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修正)第 302 條(免訴判決)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