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oceanovid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六屆大法官(83/10~92/09)首次在【釋字第五一四號解釋(89/10/13)】提及「營業自由」的概念,其〈解釋文〉謂: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有關營業許可之條件,營業應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http://www.wretch.cc/blog/liaokuohung/20321095
【用戶】chdadach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口訣:第22條一、想像男女”兩兩”(22)交往結合過程(一般行為自由 →隱私權→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契約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二、有“名”與”人”兩個字就是選項(姓名權、名譽權、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