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ire Chiang】評論
所謂特別權力關係~其主要特徵有五:1.公務員彼此地位不平等2.工作之義務並不確定3.國家機關管理者對於不遵守規範之公務員可予以懲罰4.公務員對於國家機關所頒布的各項法令與內規有服從的義務5.法律救濟途徑較缺乏
【Yu Agnes】評論
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根據最佳解的解答,公務員缺少與一般民眾的權利,故兩者是不對等的。
【Emma】評論
請問工作義務不確定是因為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不確定嗎?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最佳解要修正一些敘述...特別權力關係之特徵---1.當事人不平等:當事人一方(ex.國家)對他方(ex.公務員 受刑人 軍人...)有命令強制等權力,後者有服從義務.(特別權力關係是規範國家與其人民間關係,非人民或公務員間關係,無關成員彼此間平不平等)2.義務不確定: 義務人在一定範圍內,對於國家之要求命令均有服從義務,事先無法確定具體分量或程度.(只限縮在工作義務的話可能過於狹隘,如長官命令下屬於下班時間撥空代其出席某典禮,非工作職務範圍內,但特別權力關係之下,雖非職務,下屬仍有服從長官命令義務,只因他是長官.對下屬而言,其難以在事前預料到長官竟然會來這招...)3.違反義務者得施予懲戒罰,非一般權力關係之行政罰4.特別規則:除了法律 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等,權力人還可另定內部特別規則以拘束義務人,義務人須服從.(e.g.某機關請假規則 某公立學校宿舍規則)5.不得爭訟:特別權力關係屬公法上關係,固不得民事爭訟,又非屬一般統治關係,義務人不服命令強制時,亦不得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