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罪行為,於偵查或審判中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法定加重處罰之程度為何?
(A)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B)應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C)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2258
統計:A(201),B(36),C(153),D(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 「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之規定

用户評論

【用戶】葉峻廷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8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