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喵喵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在犯特定規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一律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下何者為大法官之見解?(A)此種保安處分之措施含有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故其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B)此乃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所必須,與比例原則未有牴觸(C)強制工作旨在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並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D)與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