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孟津】評論
立法院的特種委員會有三:1.紀律委員會: 一、院會主席裁示交付之懲戒案件。 二、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 三、委員會主席裁決移送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 2.修憲委員會: 一、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係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立法院第二屆第二會期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二、 職掌: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與憲法相關之事宜。 三、 組織及產生方式: (一) 本會之委員以立法委員席次總額二分之一加一人為總額;由各政黨及政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依保障少數政團參與之原則,各自推派代表組成。 (二) 本會置召集委員十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三)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並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