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孟津】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第 16 條(特別法優普通法)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第 17 條(法規修正後之適用或準用)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第 18 條(從新從優原則)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