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laine David】評論
(A)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B)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C)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國家安全局組織另以法律定之。(D)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五人至七人,由總統特聘之。
【Shi Jou】評論
(C)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國家安全局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Aimee Kung】評論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6 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第 7 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第 8 條 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國家安全局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第 9 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五人至七人,由總統特聘之。
【正一品】評論
金傅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