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383】評論
最後沒修,應該是不會修了,附上原法條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鷹谷竹智】評論
鄭麗君的版本原有九大特色:一、更名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二、將主管機關由各地警局改為內政部、地方政府;三、主管機衡量集遊與社會秩序等問題時,應該優先考量保障集會遊行;四、廢除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未來不再有「非法集遊」;五、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若遭公務人員妨礙,可向政府求償;六、刪除禁止在特地區域(行政院、總統府等機關周遭)集會遊行的條文;七、刪除警方能命令解散集會遊行的條文:八、刪除罰則,集遊中若出現犯罪行應回歸刑法;九、集會遊行時來協助、關切的執法人員有義務主動表明身分。集會、遊行於下列機關(構)、地區之週邊舉行者,應於安全距離外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總統府。二、國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