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雅芝】評論
第 三 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應符合下列標準:n一、 砷:0.05 ppm以下(以As2O3計);依產品標示,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n二、 重金屬:1 ppm以下(以Pb計);依產品標示,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n三、 甲醇含量:1 mg/mL以下。n四、 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nonylphenol及nonylphenol ethoxylate):百分之0.1(重量比)以下。n五、 螢光增白劑:不得檢出。n六、 香料及著色劑,應以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為限。n 前項規定,僅適用於以合成界面活性劑為主成分之液態洗潔劑,供餐具自動洗淨機使用之洗潔劑,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