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台北市民甲在新年元旦假期以汽車載運台北縣民乙、新竹市民丙,行經新竹縣道時,因道路在夏天颱風時嚴重破損未修復,且未有警示標誌,導致車禍三人均受重傷,則本案之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為下列何者?
(A)台北市政府
(B)台北縣政府
(C)新竹市政府
(D)新竹縣政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4552
統計:A(178),B(58),C(175),D(71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規定、行政法基本原則:、國家賠償之程序規定

用户評論

【用戶】Zoey Hs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用戶】Rub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新竹縣道-------新竹縣政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用戶】賴為智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   =題目看完   完全只看到開頭的台北市   其他的地名完全被自己蒙蔽了!!!(上戰場錯了   絕對冤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