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捷運系統發生行車及其他事故,事故若出於被害人故意行為者,營運機構責任為何?
(A)不負賠償責任
(B)酌給卹金
(C)應負賠償責任
(D)酌給醫療補助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
統計:A(4),B(0),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wl02069921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大眾捷運法第 46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 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 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 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