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之敘述何者錯誤?
(A)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之期間為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B)營利事業應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 2 分之 1 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
(C)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 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D)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申報,應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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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黃娟娟】評論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

喫喫】評論

所§6810/31前補報繳,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羽星彥宇】評論

(D)非二倍以下罰鍰,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所得稅法68、68第67 條 (預估報繳)I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A)(B)II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C)III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