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不繳納 就 行政執行!
【Ya-Ting Chang】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4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7 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
【Te-Chun Wang】評論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43002010回答者:半溫半冷 ( 初學者 2 級 )回答時間:2007-04-30 17:53:14答:法務部那封函釋,其實是在告訴台北縣政府建設局,如何計算金錢給付請求權時效起算點、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及行政執行時效。大致給歸納如下:1.金錢給付請求權時效起算點: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條係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即「已發生」且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法定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消滅。所以請求權時效是自罰單上所載限繳日期隔天起算,也就是要處分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