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多】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A)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B)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D)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