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4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招標文件規定何者適法?
(A)廠商之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者,視為不合格標。
(B)允許廠商於開標後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C)廠商標價超過招標公告公開之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D)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減收押標金,但減收額度以不逾百分之十五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逆境中還是要快樂過日子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七條主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二、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用戶】逆境中還是要快樂過日子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七條主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二、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