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Yu Lin】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46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參第2頁第2題
【derek801204】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雙方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行政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