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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4 條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二、變更期貨交易結算交割之期貨商。三、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開設、變更或終止。四、期貨商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 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期貨商為破產人、 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有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情事。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有事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他不 誠信或不正當活動,顯示其不適合從事期貨業。七、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本法或本會 依照本法所發布命令之行為。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