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0 下列何者為是:A要保人得在「契約停效日起」二年之內申請復效B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且經催告到達後逾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人有終止保險契約之權C保險人是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但並不具有隨意終止契約的權利D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得行使解除契約權但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告消滅
(A)ABC
(B)AC
(C)ABCD
(D)BC。.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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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卡拉】評論

A要保人得在「契約停效日起」二年之內申請復效B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且經催告到達後逾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人有終止保險契約之權=>應為保險契約停效非終止C保險人是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但並不具有隨意終止契約的權利D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得行使解除契約權但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告消滅=>應為二年

鄭子子】評論

1.A正確- 參照保險法第116條第5項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2.B的錯誤-可參照 保險法第 116 條 第1項 其中: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乃屬停效)3.C 正確保險人之終止: 保險人雖然是為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但保險人並不具有隨意終止契約之權利。如果保險人也與要保人一樣,可以隨意終止契約,則視被保險人之健康情形惡化時便終止契約,將使保險之意義喪失殆盡。(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且經催告到達後逾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人才有終止保險契約之權利)4.D的錯誤-非1 年 應為2年第 64 條 第3項提到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