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鄭子子】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89為防堵不良醫療院所配合保戶要求開立不實醫療證明或診斷書詐領保險金之行為,金管會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保險公司得依其他醫生的第二意見決定理賠與否(B)108年度已簽

【評論內容】

可參照-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

1.A正確  可依 第18條(保險金的申領)之第5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其中: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故可徵詢其他醫生之第二意見來決定是否理賠

2.B-第17條-不得變更或指定

(受益人)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故保險公司不得以權益通知書來做變更。

 

3.C-出處同A -需經受益人同意才可授權調閱

可依 第18條(保險金的申領)之第5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其中: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評論主題】310 下列何者為是:A要保人得在「契約停效日起」二年之內申請復效B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且經催告到達後逾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人有終止保險契約之權C保險人是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但並不具有隨意終止

【評論內容】

1.A正確- 參照保險法第116條第5項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2.B的錯誤-

可參照 保險法第 116 條 第1項 其中: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乃屬停效)

3.C 正確

保險人之終止: 保險人雖然是為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但保險人並不具有隨意終止契約之權利。如果保險人也與要保人一樣,可以隨意終止契約,則視被保險人之健康情形惡化時便終止契約,將使保險之意義喪失殆盡。(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且經催告到達後逾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人才有終止保險契約之權利)

4.D的錯誤-非1 年 應為2年

第 64 條 第3項提到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