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9為防堵不良醫療院所配合保戶要求開立不實醫療證明或診斷書詐領保險金之行為,金管會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公司得依其他醫生的第二意見決定理賠與否
(B)108年度已簽發的醫療保險單,經保險公司寄送保單權益變更通知書後亦得適用
(C)保險公司得憑該條款調閱被保險人的就醫紀錄,不須另外取得授權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江蜜】評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 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會貴字第1080100351號函辦理)[修正]第十八條(保險金的申領)

鄭子子】評論

可參照-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1.A正確  可依 第18條(保險金的申領)之第5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其中: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故可徵詢其他醫生之第二意見來決定是否理賠2.B-第17條-不得變更或指定(受益人)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故保險公司不得以權益通知書來做變更。 3.C-出處同A -需經受益人同意才可授權調閱可依 第18條(保險金的申領)之第5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其中: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