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蜜】評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 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會貴字第1080100351號函辦理)[修正]第十八條(保險金的申領)
【鄭子子】評論
可參照-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1.A正確 可依 第18條(保險金的申領)之第5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其中: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故可徵詢其他醫生之第二意見來決定是否理賠2.B-第17條-不得變更或指定(受益人)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故保險公司不得以權益通知書來做變更。 3.C-出處同A -需經受益人同意才可授權調閱可依 第18條(保險金的申領)之第5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其中: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