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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4條 (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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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7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級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指下列各款之機關、學校:一、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二、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三、各部、委員會、總處、中央研究院、國史館、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同層級之二級機關或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四、直轄市政府、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