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4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由何機關定之?(A)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B)銓敘部會同考選部(C)考選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D)考選部會同用人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之一 在本法施行前經依法考試及格或依法銓敘合格實授者,取得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任用資格。前項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定之。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辦理之考試,其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者,依前項規定認定其考試類科適用職系。
【評論主題】10 下列那些職務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規定,不在免經甄審,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之範圍?(A)機關首長、副首長(B)幕僚長、副幕僚長(C)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D)機要人員
【評論內容】第 十 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一 、機關首長、副首長。二 、幕僚長、副幕僚長。三 、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四 、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五 、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種情形屬於行政處分得補正之程序瑕疵?(A)處分機關欠缺事物管轄權限(B)行政處分未記明必須記明之理由(C)行政處分未依法送達(D)行政處分有裁量瑕疵
【評論內容】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評論主題】5 康乃爾大學莫金遜(A. Mogensen)1933 年提出下列何者,可以用來發現組織問題並據以找尋問題解決途徑?(A)目標管理(Management by Objective)(B)工作簡化(Wo
【評論內容】泰勒及吉布萊茲的「時間與動作研究」後來經由許多學者專家加以發揚光大,到了1930年時,美國康奈爾大學的莫根生教授(A.H. Mogensen)對傳統的工作分析注入了新的觀念,將「時間研究」及「動作研究」推廣應用於其他工作上,就稱為「工作簡化」,其主要目的在使工作分析不僅可適用於工廠,還可施行於各類型
【評論主題】19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所支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應如何處理?(A)不補足差額 (B)補足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五條之一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除為陞任,加給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其加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任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二、所任主管職務因配合機關組織調整調降職務列等,致所支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三、由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 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配合簡併加給表,致改支後之技術或專...
【評論主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五等特種考試及格滿多少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A)2年 (B)3年 (C)4年 (D)5年
【評論內容】B是正確的,請勿修改。
【評論主題】7.如圖(十一),O為兩同心圓的圓心,∠AOB=∠COD。已知兩同心圓的半徑分別為4公分、6公分,且 為公分,則 = ______ 公分 。
【評論內容】(考試法已修法)第4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答案請改為(B)
【評論主題】二、請分別說明靜電筆跡壓痕顯現儀(Electrostatic Detecting Apparatus, ESDA)、影像光譜比對儀(Video Spectral Comparator, VSC)和多波
【評論內容】(考試法已修法)第 十 條 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建議:答案不用改,因為還包含「其他方式」,所以無法計算。題目也不需要刪,畢竟是曾經考過的題目,可以提供摩友參考、注意。
【評論主題】一、請說明何謂「注意力經濟」?「注意力經濟」這概念所提醒的轉變對於新聞媒體而言有何意義?對於要將資訊傳遞給大眾的政府機關而言有何意義?(25 分)
【評論內容】第8條(保險費率之計算及釐定)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
【評論主題】一、生活在自由民主社會中,人們ㄧ面體會到公民的生活習性和作為,對於民主參與、社會信任和文化認同構成的重要性,一面卻深深地被公民間的信任匱乏、文化疏離或認同衝突、與官僚主義無效率等問題,所嚴重的挫折。「
【評論內容】(考試法已修法)第4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答案請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