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我可以做到】評論
A無效
【小凱】評論
D是違法得撤銷 並非無效
【小揚哥】評論
A: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 無效 又依115條 有管轄機關就該事件相同處分時,無須撒消B: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 得補正 是對的C:未送達=未生效 即尚未生效、又何來補正或無效之有。D: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 無效小弟淺解 有問題請指正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