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下列何種情形屬於行政處分得補正之程序瑕疵?
(A)處分機關欠缺事物管轄權限
(B)行政處分未記明必須記明之理由
(C)行政處分未依法送達
(D)行政處分有裁量瑕疵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9342
統計:A(102),B(3899),C(178),D(306),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我可以做到】評論

A無效

小凱】評論

D是違法得撤銷 並非無效

小揚哥】評論

A: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 無效 又依115條 有管轄機關就該事件相同處分時,無須撒消B: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 得補正 是對的C:未送達=未生效 即尚未生效、又何來補正或無效之有。D: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 無效小弟淺解 有問題請指正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