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憲法所明定之教育方面基本國策?
(A)頂尖大學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B)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C)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健全體格
(D)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64986
統計:A(8902),B(213),C(61),D(49),E(0)

用户評論

【用戶】Wilso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實施。在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中的第五節,即列有「教育文化」之規定,共計十條。全文如下:一五八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一五九條:國民受教有之機會一律平等。一六○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一六一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一六二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一六三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

【用戶】貝蒂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 10 (基本國策)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