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評論
法規命令之發布,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其效力如何部分,有無效說、有效說及未生效力說,茲分述如次:無效說: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法規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其所謂﹁法律﹂包括程序上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違反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構成首揭條款規定,而無效。有效說:依本部陳報行政院之本法草案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原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規命令無效:::三違反第九十條︵即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即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法規命令之發布︶之規定者。﹂惟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之本法草案並未採納,且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亦未將其列為無效原因,顯係有意排除,故依上述立法過程觀之,解釋上僅能認為程序上之瑕疵,尚不致使該法規命令歸於無效。未生效力說: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其所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法規命令發布之程序要件,故法規命令之發布,如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尚未完成發布程序,自未生效力 。
【Tang】評論
行程法157~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喔騰】評論
要民主+公開才生其效力依題目所說未依規定公告即違反公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