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揚哥】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7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必須預告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勞工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應於 30 日前預告之(B)勞工於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期間

【評論內容】

回答2樓的

如果你做滿三年了,有30日的預告工資=(送你30天的薪水、你不用來上班也有薪水)! 如果老板不爽你、要你馬上滾蛋,他就要給你30天的薪水。

反之如果沒有鬧翻,你多30天的假,可以在離職前、邊工作邊請假去其他工司面試=(你請假是有算薪水的)

不是送30天就要在30天前告知然候多付30天的薪水。 

題外話、一般的無良老板,都會刻意刁難讓你自動離職,因為他不用付資遣費跟預告工資。當然你真的離職了 也拿不到6個月的失業補助。

【評論主題】19 甲為公務員,乙非公務員,下列有關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B)乙教唆甲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C)甲幫助乙收受賄賂,甲不成立收

【評論內容】

a: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不成立是錯的) 成立 乙以自己的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以內的行為 為正犯+刑法31條1項 擬制身份處罰

b:乙教唆甲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不成立是錯的) 成立 依刑法29條以教唆相同之罪處罰

c:甲幫助乙收受賄賂,甲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這題是對的 因為甲是正犯 以幫助他人的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以內之犯罪。

d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兩人各自成立收受賄賂罪-------這題錯在非各自、乙沒有公務員身份用刑法31條擬制,所以要從屬於甲。

看不懂的 要回去看刑法總則 主客觀擇一標準說~只有為他人的意思、實施犯罪以外的行為「才是共犯」

還有限制從屬性 也是要回去看刑法總則

如有問題、還請指正小弟,小弟個人淺解,刑法老師:艾倫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種情形屬於行政處分得補正之程序瑕疵?(A)處分機關欠缺事物管轄權限(B)行政處分未記明必須記明之理由(C)行政處分未依法送達(D)行政處分有裁量瑕疵

【評論內容】

A: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 無效 又依115條 有管轄機關就該事件相同處分時,無須撒消

B: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 得補正 是對的

C:未送達=未生效 即尚未生效、又何來補正或無效之有。

D: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 無效

小弟淺解 有問題請指正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