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為公務員,乙非公務員,下列有關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B)乙教唆甲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
(C)甲幫助乙收受賄賂,甲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
(D)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兩人各自成立收受賄賂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2419
統計:A(705),B(205),C(1734),D(1366),E(0)

用户評論

【用戶】發憤圖強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甲為公務員,乙非公務員受賄的前提--公務員身分 (刑法121.122)(A)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用戶】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再次謝謝 yun 大 講的蠻詳細的^^  3Q

【用戶】小揚哥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不成立是錯的) 成立 乙以自己的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以內的行為 為正犯+刑法31條1項 擬制身份處罰b:乙教唆甲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不成立是錯的) 成立 依刑法29條以教唆相同之罪處罰c:甲幫助乙收受賄賂,甲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這題是對的 因為甲是正犯 以幫助他人的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以內之犯罪。d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兩人各自成立收受賄賂罪-------這題錯在非各自、乙沒有公務員身份用刑法31條擬制,所以要從屬於甲。看不懂的 要回去看刑法總則 主客觀擇一標準說~只有為他人的意思、實施犯罪以外的行為「才是共犯」還有限制從屬性 也是要回去看刑法總則如有問題、還請指正小弟,小弟個人淺解,刑法老師:艾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