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sidy Tung】評論
依民法第八六八條之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即抵押之不動產雖經分割成數筆,但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筆不動產上,不受不動產分割之影響。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白話版:甲乙丙三兄弟共同擁有一塊土地,每個人剛好都拿1/3,其中大哥甲欠鄰居庚錢,所以將他的1/3土地抵押給庚。恰巧三兄弟每個人都需要錢,所以想要分割土地,但是以法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雖經分割成數筆,但抵押權仍存在於...
【Onion Guo】評論
C. 土地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確定時,原告所分得部分,縱未經土地分割登記,原告仍已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a5847721】評論
最佳解答解釋得很清楚 感謝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破題--補充最佳解共有物分割前--稱為應有之部分共有物分割登記後--稱為所有之部分應有部分 vs 所有部分(所有權)抵押權設定於共有物分割前,雖說應有部分是3分之一,但分割前並未定義是哪個範圍的1/3,就跟生日蛋糕給3人均分,未切下前,甲要把他的1/3讓給庚意思一樣,待切下後才能確定甲所有1/3範圍。故819指出,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亦即蛋糕切割前仍於屬於全體,1/3抵押權設定自然是均部於共有物之全部,另可參考818說明,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公同共有 vs 共有物公同共有:無個別應有之部分公同共有:需先結束公同關係,方得請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