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種事項得由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定之?
(A)換發國民身分證時,全面性蒐集人民指紋資料
(B)國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
(C)公務員免職之構成要件
(D)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退休相關權益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3392
統計:A(284),B(720),C(453),D(300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學、法學

用户評論

Asta】評論

(A) 釋字603號;違憲。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

盧妍蓁】評論

基本權保障四層級憲法保留:立法機關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如人身自由。國會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罪刑法定主義,不得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已發布命令為之。一般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以法規命令規範,如關於給付行政措施。非屬法律保留:執行法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