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丞鈞】評論
公司法第156條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
【Zack Fang】評論
所以每股金額數是可以章程「隨意決定」? 還是另有機制?
【104社工師105社行上榜】評論
金額是章程明訂然後大家都同意就好
【Hui】評論
公司法(A)公司發行特別股時,章程應訂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第 157 條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四、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B)章程應訂股份總數與每股金額,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金額一律為新臺幣 10 元第 156 條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C)章程得載明分公司之設立(D)章程得載明公司解散事由第 130 條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二、分次發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