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憲】評論
第22條(廢止程序及失效日期)
【vivi】評論
(D)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4 條 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法律命令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努力踏實 發揮潛力就是成功】評論
回9f"命令"廢止原發布機關發布就可以了
【林志杭】評論
注意!「廢止」是對於合法處分的廢棄,所以不是原發布機關即可,而是只能由原發布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