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琳】評論
(A)繼承人之生前特種贈與應加入應繼財產係為了共同繼承人間的公平,非屬對債權人之保護~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繼承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本條訂有「歸扣」的規定,乃為期共同繼承人間的公平,而由法律推測被繼承人所為之「特種贈與」為「應繼分」前付的意思,於遺產分割時,自應將該先前「特種贈與」的價額加入遺產中為「應繼財產」,再由「應繼分」中扣除。
【盧妍蓁】評論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夫乙妻婚後感情不睦,乙妻得據此要求分居 (B)婚姻關係消滅之方式,僅有兩願離婚此一法定方法 (C)在法定財產制,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 (D)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據現行法之規定,具有一身專屬性 103年 - 1 0 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16740答案:C,D(A)目前民法並無分居之制度設計(B)兩願離婚、裁判離婚(C)民法§1022(D)民法§1030-1第三項 2012已修法改為專屬於配偶一方之權利。債權人已不能代位行使財產請求權,換句話說,債權人已不能向債務人之配偶「代位求償」追討債務。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第 1030-1 條...
【Kafka】評論
我覺得最佳解有問題A選項也是在保護債權人,並非只為了共同繼承人間的公平例如被繼承人為了要規避債權人的債,就趕快先將部分財產贈與繼承人,因此在繼承開始時,那部分被贈與的財產就永遠都到不了債權人手上了我比較贊成上面許多人提出A選項是因為開頭繼承人的部分真的是少了一個字被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而不是最佳解說的這樣但照這個邏輯,C選項也很明顯少了一個字 前我完全贊同25樓jacks.shih大大的說法
【。。。。】評論
這題誰可以解釋一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