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所支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A)不補足差額
(B)補足差額 3 年
(C)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D)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調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6754
統計:A(22),B(11),C(387),D(214),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五條之一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除為陞任,加給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其加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任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二、所任主管職務因配合機關組織調整調降職務列等,致所支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三、由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 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配合簡併加給表,致改支後之技術或專...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加給與辦法 第5-1條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除為陞任,加給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其加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任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二、所任主管職務因配合機關組織調整調降職務列等,致所支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三、由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配合簡併加給表,致改支後之技術或專業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