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之議決,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而移請或聲請再審議者,應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幾日內為之?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5365
統計:A(83),B(56),C(334),D(7),E(0)

用户評論

Tang】評論

第65條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為理由者,自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為理由者,自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送達受判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為理由者,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三十日內。四、依前條第一項第九款為理由者,自解釋公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情形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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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65條 (提起再審之期間)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為理由者,自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為理由者,自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送達受判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為理由者,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三十日內。四、依前條第一項第九款為理由者,自解釋公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情形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