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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5條I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II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III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IV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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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5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之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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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20 公教人員保險法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B)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C)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次月起,按月發給(D)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修改成為20 公教人員保險法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B)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C)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次月起,按月發給(D)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