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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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5條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第一款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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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9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戮力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者,以平時考核資料及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覈實認定之 。但已因病連續請假者,以其開始連續請假前三年之年終考績或服務成績證明認定之。 二、積勞過度:服務機關應舉證其職責繁重,足以使之積勞過度。 三、公務人員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所生疾病,必須與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明書記載之疾病 或傷害原因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