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任職未滿 15 年者,其撫卹金之給與規定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給與一次撫卹金
(B)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
(C)未滿一年者,每個月給與十二分之一個基數
(D)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5547
統計:A(66),B(94),C(288),D(23),E(0)

用户評論

LaLa Chen】評論

第4條(病故或意外死亡撫卹金給與標準)  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減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已領退休(職、伍)金或資遣給與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一次及年撫卹金: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滿十五年部分,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三十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基數內涵之計算,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應隨同在職同等級公務人員之本(年功)俸調整支給之。  本法所稱等級,指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俸(薪)點;本(年功)俸應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額計算。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4條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下:一、一次撫卹金:(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減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已領退休(職、伍)金或資遣給與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二、一次及年撫卹金: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滿十五年部分,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三十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 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基數內涵之計算,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應隨同在職同等級公務人員之本(年功)俸調整支給之。本法所稱等級,指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俸(薪)點;本(年功)俸應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額計算。

Scorpion】評論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4 條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一、一次撫卹金。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