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共有土地辦理界址調整及調整地形之要件為何?又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如何處理?請依土地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適中0.564103
統計:A(148),B(330),C(286),D(128),E(1408)

用户評論

Yu Liu】評論

考選部更正答案:一律給分。

blacknose0204】評論

(A)應改為「主旨」,而非「說明」(B)「說明」並非必要的段落 (C)針對案情提出具體意見的是 「辦法」,而非「說明」(D)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等,放於「主旨」

吳豫】評論

(A)「說明」應敘述扼要,須一段成文 ---------主旨(B)凡行政機關往來之「函」,「說明」均為必要的段落 ------------主旨(C)「說明」是「簽」的寫作重點所在,可針對案情提出具體意見 ------------辦法(D)「說明」中應列入概括的期望語,如「請核示」、「請查照」等,使內容更完整 ----------主旨

鐘于懷】評論

三、簽的結構:使用制式簽紙、簽請機關首長核示者,應按簽的結構及程式簽辦,其結構如下:(一)「主旨」:扼要敘述案件之內容重點和簽的目的與期望。(二)「說明」:係對案情之緣起,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牽涉,以及處理方式,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作分項條列。(三)「擬辦」:擬辦為簽的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如意見較多時,可分項條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