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一、共有土地辦理界址調整及調整地形之要件為何?又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如何處理?請依土地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評論內容】(A)應改為「主旨」,而非「說明」(B)「說明」並非必要的段落 (C)針對案情提出具體意見的是 「辦法」,而非「說明」(D)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等,放於「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