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宜文】評論
民法第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A) 民法第103條第1項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B) 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C) 民法第168條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D)
【朱曼華】評論
選錯的呀
【天羽】評論
承認就有效...無權代理不一定無效, 表見代理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