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全職考生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 「核定」的監督及於適當性(合目的性)與合法性之監督。故須經核定的事項,上級機關應「全部」核定或不予核定,在未完成核定以前,原決定不生效力。2. 「備查」的事項,該團體所為之行政行為本已生效,唯基於事後資訊統計的必要,將結果報請上級機關知悉而已。最高法院則認為,備查僅係一種觀念通知,並未產生任何公法上法律效果,主管機關亦無准否其備查之權限。 http://www.colaz.com.tw/ezpass/auto.htm
【用戶】Tinass Chua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NO.553:委辦事項才可進行合目的性監督,所以可知,此題核心--委辦事項再依第29條的規定------核定(純個人想法...如有瑕疵,請大家不吝指教)